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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专项设计规模划分

建筑装修专项设计规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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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设计专项资质是怎么划分??
你好,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是一个文件说明。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
风景园林设计专项资质是怎么划分??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二)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二、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3)企业完成过中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应具有大学学历,10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学历,8年以上从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学历,并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二)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四、附 则
风景园林设计专项资质是怎么划分?
一、总   则(一)园林景观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二)本标准所称园林景观设计是指:风景*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景观照明的设计;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种植的设计。二、   标   准(一)景观设计资质   甲级1、   资历和信誉(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币;(3)近二年内完成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5项,或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2、技术条件(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不少于8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配备表”中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及以上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Ⅱ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2)企业管理组织,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二)景观设计资质   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币。2、技术条件(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不少于6年从事园林景观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主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Ⅰ级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三、承担业务范围(一)景观设计资质   甲级可承担园林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其设计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二)景观设计资质   乙级可承担Ⅰ级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Ⅱ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设计。
装饰装修设计专项资质是怎么划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装修公司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
装饰装修设计专项资质是怎么划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装修公司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7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  (4)近三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三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万元。  2、技术条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三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房屋建设规模是如何划分的?
房屋建筑工程规模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工程投资情况和现行有关工程规模划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将房屋建筑工程分为14种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其规模标准。这l4种类别分别是:一般房屋建筑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及特种专业工程。  (2)在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中,又分三种类型的项目分别制定规模标准。  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对于单体工业建筑工程、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共有四种方法判别其规模标准,即按照建筑物的层数、建筑物的高度(米)、建筑物的最大单跨跨度(米)和单体建筑面积(平方米)四个指标来判别。  任何一个房屋建筑工程,如果四个指标中的任何一个指标达到了某一较高等的标准,则该建筑就应该属于该高等级规模的工程。例如,如果某个建筑为20层,建筑高度为100米,则按照建筑物的层数判定该建筑属于中型工程,而按照建筑物的高度判定,该建筑应该属于大型工程,根据上述原则,该建筑应该属于大型工程。  2)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对于像住宅小区一类的群体工程,一般按照建筑群的总建筑面积来划分工程等级。  如果群体建筑中的某个单体建筑的工程等级,与按照总建筑面积划分的群体工程等级不一致时,则应该按较高的等级确定该群体工程的工程等级。例如,某住宅小区由多幢住宅楼房组成,总建筑面积为98000平方米,按照群体建筑的等级标准,该工程属于中型工程,但如果该小区包括一幢30层的高层楼房,则按照单体建筑的标准,该群体工程应该属于大型工程。  3)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判别的建筑工程应该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对于无法按照上述两个标准判别的其他一般房屋建筑,按照单项工程合同额划分工程等级。  (3)高耸构筑物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规模的应用同上。希望这些能帮到你,望采纳。
建筑装修资质等级标准怎么划分的?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
建筑装修资质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建筑装修资质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入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  第八条所列*外,还应当提供下列*:     (一)企业原资质*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月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交回原发证机关于以注销。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其他有关*,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吊销资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升%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有人知道怎么设计外墙面抹灰施工专项方案吗
外墙面抹灰施工专项方案的设计并没有太高的要求,只要是知道原理都需要自己设计,所以我们都是自己来设计的,而且好要根据地方的不一样,考虑到环境啊各个方面的影响,思路的话呢每个人也不一样,建议多问几个人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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