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因此,对于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展开
1、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装饰、装修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2、建筑设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建筑设计合同应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依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3、室内设计合
印花税是我国的一个税种之一,一般双方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你是个人跟公司签订,一般这个税是有公司一方承担了的,印花税一般也不多,几块钱而已。
装修合同属于建筑安装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所以,装饰、装修合同应属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建筑安装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三,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界定装饰装修合同时应看是否是建造了房屋主体结构,主体结构已完成的内部设施安装及墙面作业及进一步美化属于装修装潢。这种装饰装潢应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做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做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付给约定的报酬的协议。分为加工、定做、修缮、装潢等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五。
装修合同属于建筑安装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所以,装饰、装修合同应属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建筑安装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三,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地税局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涉及的税种及税率: 1、营业税(税率为3%)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5、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1% 6、个人所得税,税率1%-2%,各地稍有差别 7、印花税 按合同金额0.3‰ 个人去地税局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般情形: (1)《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一式一份) (2)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3)每次(日)开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付款方证明”原件(或传真件及其复印件),“付款方证明”的内容:提供劳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提供劳务的内容(如工程、安装等)、付款金额等内容的书面证明;(一式一份) (4)完税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5)每次开票金额10万元及以上,结算凭据或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6)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确有困难,委托装修合同人代理的,还须提供: ①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②纳税人签名并押手印的委托授权书、合法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2.特殊情形:施工合同签定金额30万元及以上(各县除宾阳外标准为10万元及以上),先办理税务登记,再到项目办或税源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后,最后到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发票。
”建安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依据《*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因此,对于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