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在南京找工作有单位愿意接受你的公积金转过来,就可以用公积金贷款来南京买房;买二套的问题,您可取得南京购房资格后买首套,再把户口迁到南京就可购置二套房;
只能在南京找工作有单位愿意接受你的公积金转过来,就可以用公积金贷款来南京买房;买二套的问题,您可取得南京购房资格后买首套,再把户口迁到南京就可购置二套房;
好像不行,公积金可以用于房屋大修,没有说装修,具体你打12329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南京现在的公积金政策是:只能用于购买或大修房屋,也可以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优先)。公积金不能用于房屋的装修。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装修房子可以提取公积金,但是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房子装修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不能提取公积金;可以换个理由、以大修房屋或租房的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大装修贷款是使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房屋装修,享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一种贷款产品。
装修房子可以提取公积金,但是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房子装修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不能提取公积金;可以换个理由、以大修房屋或租房的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大装修贷款是使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房屋装修,享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一种贷款产品。
1、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3)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4)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2、归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3)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4)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5)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期缴存明细;(7)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1、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3)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4)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2、归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
可以。公积金装修贷款与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是两项并列的贷款业务?,?彼此没有冲突?,?申请了购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根据规定?,?公积金装修贷款按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可申请1000元的装修贷款?法。商?购房贷款和装修贷款两者相加?,?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装修可以用公积金公积金只能个人使用。你的房屋已经贷款,如果是商业贷款,则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是产权人,你现在无权再用公积金进行你的房屋贷款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