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有:消火栓系统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喷淋系统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防排烟系统用《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消防电气相关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还有:《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
施工前各室内放水平基准线,以控制标高。并应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堵,避免杂物进入管道。暗敷管线施工,墙面开槽宽度宜为管外径的1.5倍,开槽保持横平竖直,深度应大于管外径20毫米(D+20mm),开槽内不允许有凸起尖硬物。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在管道的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必须安装牢固。各种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进户管道应先加阀
中华*共和国*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灯具,插座、开关、风扇,照明配电箱(板),通电试运行及测量,工程交接验收。《中华*共和国*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总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
(1)建筑电气设计验收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2)智能化设计验收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就目前就一个现行的消防防火版本,其它失效。下面是现行标准: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4、《GB50261-96(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6、《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7、《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GBT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灯 具 2.0.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 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严格按国家有关电工规范及《水电工艺规范》操作施工。1、必须主动征求业主的意见,耐心听取业主的要求,确定好电源开关.及水位器具2、主要的弱电规范有如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和*。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婊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O.12条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 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期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二章 抹 灰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门窗洞口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二、湿度较大的房间和车间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板和墙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四、硅*盐砌块、加气混凝土块和板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五、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底层和中层抹灰——麻*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 第2.1.3条 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第2.1.4条 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1.5条 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 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第2.1.6条 抹灰前,砖石、混凝土等基体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润湿。 第2.1.7条 平整光滑的混凝土表面,如设计无要求时,可不抹灰,用刮腻子处理。 第2.1.8条 抹灰前,应先检查基体表面的平整度,并用与抹灰层相同砂浆设置标志或标筋 第2.1.9条 抹灰前,应检查钢、木门窗框位置是否正确,与墙连接是否牢固。连接处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加少量麻*)分层嵌塞密实。 第2.1.10条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2.1.11条 室内抹灰工程,应待上下水、煤气等管道安装后进行。抹灰前必须将管道穿越的墙洞和楼板洞填嵌密实。散热器和密集管道等背后的墙面抹灰,宜在散热器和管道安装前进行,抹灰面接搓应顺平。 第2.1.12条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钢木门窗框、阳台栏杆和预埋铁件等,并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第2.1.13条 外墙窗台、窗楣、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见图2.1.13),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mm,并整齐一致。 第2.1.14条 各种砂浆的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振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第2.1.15条 水泥砂浆的抹灰层,应在湿润的条件下养护。 第2.1.16条 冬期施工,抹灰砂浆应采取保温措施。涂抹时,砂浆的温度不宜低于5℃。 第2.1.17条 砂浆抹灰层硬化初期不得受冻。 气温低于5℃时,室外抹灰所用的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做涂料墙面的抹灰砂浆中,不得掺入含*盐的防冻剂。 第2.1.18条 冬期施工,抹灰层可采取加湿措施加速干燥。如采用热空气时,应设通风设备排除湿气。 第二节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第2.2.1条 石灰膏应用块状生石灰淋制,淋制时必须用孔径不大于3X3mm的筛过滤,并贮存在沉淀池中。熟化时间,常温下一般不少于15d;用于罩面时,不应少于30d。使用时,石灰膏内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和其它杂质。 第2.2.2条 在沉淀池中的石灰膏应如以保护,防止其十燥、冻结和污染。 第2.2.3条 抹灰用的石灰膏可用磨细生石灰粉代替,其细度应通过4900孔/cm2筛。用于罩面时,熟化时间不应小于3d。 第2.2.4条 抹灰用的砂子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装饰抹灰用的骨料(石粒、砾石等),应耐光、坚硬,使用前必须冲洗干净。干粘石用的 石粒应干燥。 第2.2.5条 抹灰用的膨胀珍珠岩,宜采用中级粗细粒径混合级配,堆集密度宜为8O~150kg/m3。 第2.2.6条 抹灰用的粘土、炉渣应洁净,不得含有杂质。粘土应选用亚粘土,并加水浸透;炉渣应过筛,粒径不应大于3mm,并加水焖透。 第2.2.7条 抹灰用的纸筋应浸透、捣烂、洁净;罩面纸筋宜机碾磨细。稻草、麦秸、麻*应坚韧、干燥,不含杂质,其长度不得大于3Omm。 稻草、麦秸应经石灰浆浸泡处理。 第2.2.8条 掺入装饰砂浆的颜料,应用耐碱、耐光的颜料。 第三节 一 般 抹 灰 第2.3.1条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和麻*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抹灰工程的施工。 第2.3.2条 一般抹灰按质量要求分为普通、中级和高级三级,主要工序如下: 普通抹灰——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中级抹灰——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高级抹灰——阴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和*。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婊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O.12条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 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 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期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二章 抹 灰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门窗洞口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二、湿度较大的房间和车间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板和墙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四、硅*盐砌块、加气混凝土块和板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五、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底层和中层抹灰——麻*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 第2.1.3条 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第2.1.4条 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1.5条 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 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第2.1.6条 抹灰前,砖石、混凝土等基体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润湿。 第2.1.7条 平整光滑的混凝土表面,如设计无要求时,可不抹灰,用刮腻子处理。 第2.1.8条 抹灰前,应先检查基体表面的平整度,并用与抹灰层相同砂浆设置标志或标筋 第2.1.9条 抹灰前,应检查钢、木门窗框位置是否正确,与墙连接是否牢固。连接处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加少量麻*)分层嵌塞密实。 第2.1.10条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2.1.11条 室内抹灰工程,应待上下水、煤气等管道安装后进行。抹灰前必须将管道穿越的墙洞和楼板洞填嵌密实。散热器和密集管道等背后的墙面抹灰,宜在散热器和管道安装前进行,抹灰面接搓应顺平。 第2.1.12条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钢木门窗框、阳台栏杆和预埋铁件等,并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第2.1.13条 外墙窗台、窗楣、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见图2.1.13),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mm,并整齐一致。 第2.1.14条 各种砂浆的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振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第2.1.15条 水泥砂浆的抹灰层,应在湿润的条件下养护。 第2.1.16条 冬期施工,抹灰砂浆应采取保温措施。涂抹时,砂浆的温度不宜低于5℃。 第2.1.17条 砂浆抹灰层硬化初期不得受冻。 气温低于5℃时,室外抹灰所用的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做涂料墙面的抹灰砂浆中,不得掺入含*盐的防冻剂。 第2.1.18条 冬期施工,抹灰层可采取加湿措施加速干燥。如采用热空气时,应设通风设备排除湿气。 第二节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第2.2.1条 石灰膏应用块状生石灰淋制,淋制时必须用孔径不大于3X3mm的筛过滤,并贮存在沉淀池中。熟化时间,常温下一般不少于15d;用于罩面时,不应少于30d。使用时,石灰膏内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和其它杂质。 第2.2.2条 在沉淀池中的石灰膏应如以保护,防止其十燥、冻结和污染。 第2.2.3条 抹灰用的石灰膏可用磨细生石灰粉代替,其细度应通过4900孔/cm2筛。用于罩面时,熟化时间不应小于3d。 第2.2.4条 抹灰用的砂子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装饰抹灰用的骨料(石粒、砾石等),应耐光、坚硬,使用前必须冲洗干净。干粘石用的 石粒应干燥。 第2.2.5条 抹灰用的膨胀珍珠岩,宜采用中级粗细粒径混合级配,堆集密度宜为8O~150kg/m3。 第2.2.6条 抹灰用的粘土、炉渣应洁净,不得含有杂质。粘土应选用亚粘土,并加水浸透;炉渣应过筛,粒径不应大于3mm,并加水焖透。 第2.2.7条 抹灰用的纸筋应浸透、捣烂、洁净;罩面纸筋宜机碾磨细。稻草、麦秸、麻*应坚韧、干燥,不含杂质,其长度不得大于3Omm。 稻草、麦秸应经石灰浆浸泡处理。 第2.2.8条 掺入装饰砂浆的颜料,应用耐碱、耐光的颜料。 第三节 一 般 抹 灰 第2.3.1条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和麻*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抹灰工程的施工。 第2.3.2条 一般抹灰按质量要求分为普通、中级和高级三级,主要工序如下: 普通抹灰——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中级抹灰——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高级抹灰——阴阳角找方,设置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