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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废止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废止没
12-02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是什么?
你好 卧室设计的一般原则   在卧室的设计上,追求的是功能与形式的完美统一,优雅独特、简洁明快的设计风格。在卧室设计的审美上,设计师要追求时尚而不浮燥,庄重典雅而不乏轻松浪漫的感觉。  利用材料的多元化应用、几何造型的有机融入、线条节奏和韵律的充分展现、灯光造型的立体化应用等表现手法,营造温馨柔和、独具浪漫主义情怀的卧室空间。  床头背景墙是卧室设计中的重头戏。设计上更多地运用了点、线、面等要素形式美的基本原则,使造型和谐统一而富于变化。  窗帘帷幔往往最具柔情主义。轻柔的摇曳,徐徐而动的娇羞,优雅的配色似如歌的行板,浪漫温馨。  卧室中灯光更是点睛之笔,筒灯斑斑宛若星光点点,多角度的设置使灯光的立体造型更加丰富多彩。  卧室应根据住户人员的年龄、个性和爱好设计。   卧室地面宜用木地板、地毯或陶瓷地砖等材料。   卧室的墙面宜用墙纸壁布或乳胶漆,颜色花纹应根据住户的年龄、个人喜好来选择。   卧室的顶面装饰,宜用乳胶漆、墙纸(布)或局部吊顶。   人工照明应考虑整体与局部照明,卧室的照明光线宜柔和。  卧室应通风良好,对原有建筑通风不良的应适当改进。卧室的空调器送风口不宜布置在直对人长时间停留的地方。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是什么?怎样才能更省钱啊
关于印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15日,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在我国发展迅速。1996年,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产值已达400亿元,约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产值的40%;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者100多万人,约占建筑装饰装修从业人员总数的25%。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预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将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起步较晚、发展快,不少居民缺乏装饰装修工程知识和装饰装修消费保护意识,部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者素质差,加上管理相对滞后,因而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例如,为了片面追求美观、实用,随意拆改结构主体,危及了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低素质的装饰装修单位和社会零散人员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使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粗制滥造,造成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低下;装饰装修野蛮施工,噪声扰民,材料、废弃物乱堆乱放,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由此而引发的邻里纠纷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等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种种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1996年,有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投诉已居全国消费者投诉热点的第13位。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筑市场治乱和社会的安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在继续抓好大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同时,认真抓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量大面广、小而分散、装饰要求各异,这给管理增加了难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劳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抓好这项工作。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特别是三、四级资质的装饰施工企业,积极开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对于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适应居民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套型的装饰方案供居民选择。要加强对个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者的管理,改变目前“散兵游勇”的状况,变无序为有序,变分散为相对集中,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家庭居室装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我部建筑业司。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低、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第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七)国家和地方规定和其他规则。第九条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第三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个人进行。第十一条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第十二条家庭居室装饰装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第十三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四)工程保修内容、期限;(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方式;(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十四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五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第十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第十七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第十八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第十九条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主要有什么内容?
关于印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在我国发展迅速。1996年,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产值已达400亿元,约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产值的40%;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者100多万人,约占建筑装饰装修从业人员总数的25%。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预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将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起步较晚、发展快,不少居民缺乏装饰装修工程知识和装饰装修消费保护意识,部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者素质差,加上管理相对滞后,因而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例如,为了片面追求美观、实用,随意拆改结构主体,危及了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低素质的装饰装修单位和社会零散人员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使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粗制滥造,造成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低下;装饰装修野蛮施工,噪声扰民,材料、废弃物乱堆乱放,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由此而引发的邻里纠纷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等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种种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1996年,有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投诉已居全国消费者投诉热点的第13位。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筑市场治乱和社会的安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在继续抓好大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同时,认真抓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量大面广、小而分散、装饰要求各异,这给管理增加了难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劳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抓好这项工作。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特别是三、四级资质的装饰施工企业,积极开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对于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适应居民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套型的装饰方案供居民选择。要加强对个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者的管理,改变目前“散兵游勇”的状况,变无序为有序,变分散为相对集中,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家庭居室装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我部建筑业司。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低、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第二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七条 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第八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七)国家和地方规定和其他规则。第九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材料营销、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以开展信息咨询、投诉、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第三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个人进行。第十一条 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得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另建门窗;不得随意增加楼地面静荷载,在室内砌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不得任意刨凿顶板,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不得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以及水、暖、电、煤气等配套设施;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等。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工程可以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监督费用。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第十三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其中个体装装修从业者还应当填写本人身份证和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号码;(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四)工程保修内容、期限;(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方式;(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第十七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第十九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主要有什么内容?基本费用是什么
题主好,很高兴解答您的问题。房屋装修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期望对您有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废止了吗谁比较了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大家说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废止了吗?
没有被废止,首先拆除阳台处的窗户是大部分业主都会做的一件事之所以规定不允许这样做是因为土建过程中有的阳台楼板和整体的楼板不是整体的有些阳台楼板是单独延伸出去的需要窗户那面墙对阳台进行牢固当然这样的情况不多见但是在不清楚建筑结构的情况。
大家说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废止了吗?
没有被废止,首先拆除阳台处的窗户是大部分业主都会做的一件事   之所以规定不允许这样做   是因为土建过程中有的阳台楼板和整体的楼板不是整体的   有些阳台楼板是单独延伸出去的   需要窗户那面墙对阳台进行牢固   当然这样的情况不多见   但是在不清楚建筑结构的情况。
请问室内装修管理制度废止了没有?
室内装修管理制度还没有彻底的废除,装饰装修施工队伍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高空、料,抛扔垃圾物品等,保证作业人员、周围住户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废止了吗谁比较了解?项目价目表谁有呢
一、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流程装饰装修流程既是物业管理内部操作作业指导书,也是方便业主了解装饰装修管理流程的公示性标识。因此,要求物业装饰装修流程的书面形式须文字简明、内容清晰、图表明确、一目了然。(一)流程示意图装饰装修流程示意图一般悬挂于物业管理单位或在业主入住办理现场。在物业管理内部装饰装修作业文件以及《业主手册》(或《业主须知》)等发放给业主的资料上也需有与其相一致的内容。(二)流程分述1.备齐资料资料的准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施工队分别准备和提供。一般包括物业所有权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原有建筑、水电气等改动设计和相关审批,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2.物业装饰装修申报用户在入住过程中,应已收到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装修手册及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用户在装修施工前,须认真阅读装修手册,填写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只有在物业管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内容的登记备案完成之后,用户才能动工装修。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应要求和指导业主逐项填写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确保各项申请明确无误,涉及专业部门(如水、电、气等)、建筑结构、消防等项目的,要求写明地点、位置或改变的程度及尺寸(具体详见附后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等详细数据和资料,必要时装修人或装修单位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3.物业装饰装修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登记时,可以书面形式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且督促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主动告知邻里。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在规定工作日(一般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超出物业项目管理单位管理范围的,应报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应详细核查装饰装修申请登记表中的装修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7)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8)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9)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4.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物业装饰装修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和装修人应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时间;(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5)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用;(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5.办理开工的一般手续(1)业主按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指定方)缴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证、出人证等;(3)装修人或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备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6.施工物业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申报登记的内容组织施工。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违反《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追究违约责任。7.验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照装修申报方案和装饰装修实际结果进行比较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署书面意见。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业主和施工方限期整改。若发生歧义、无法统一意见或业主拒不接受情况的,应报请城市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将检查记录存档。谢谢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废止了吗谁比较了解?项目价目表谁有呢
一、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流程装饰装修流程既是物业管理内部操作作业指导书,也是方便业主了解装饰装修管理流程的公示性标识。因此,要求物业装饰装修流程的书面形式须文字简明、内容清晰、图表明确、一目了然。(一)流程示意图装饰装修流程示意图一般悬挂于物业管理单位或在业主入住办理现场。在物业管理内部装饰装修作业文件以及《业主手册》(或《业主须知》)等发放给业主的资料上也需有与其相一致的内容。(二)流程分述1.备齐资料资料的准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施工队分别准备和提供。一般包括物业所有权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原有建筑、水电气等改动设计和相关审批,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2.物业装饰装修申报用户在入住过程中,应已收到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装修手册及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用户在装修施工前,须认真阅读装修手册,填写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只有在物业管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内容的登记备案完成之后,用户才能动工装修。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应要求和指导业主逐项填写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确保各项申请明确无误,涉及专业部门(如水、电、气等)、建筑结构、消防等项目的,要求写明地点、位置或改变的程度及尺寸(具体详见附后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等详细数据和资料,必要时装修人或装修单位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3.物业装饰装修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登记时,可以书面形式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且督促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主动告知邻里。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在规定工作日(一般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超出物业项目管理单位管理范围的,应报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应详细核查装饰装修申请登记表中的装修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7)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8)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9)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4.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物业装饰装修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和装修人应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时间;(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5)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用;(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5.办理开工的一般手续(1)业主按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指定方)缴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证、出人证等;(3)装修人或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备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6.施工物业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申报登记的内容组织施工。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违反《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追究违约责任。7.验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照装修申报方案和装饰装修实际结果进行比较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署书面意见。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业主和施工方限期整改。若发生歧义、无法统一意见或业主拒不接受情况的,应报请城市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将检查记录存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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