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1号) 收悉。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一、适用范围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二、服务范围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三、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术服务费。级别 收费标准 类别甲级乙级丙级备注建设用地2.101.801.50按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3.202.902.60按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工业厂房2.602.302.00按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住宅2.302.001.70按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1.601.301.00按铁路、道路或管线长度计算构筑物或其他设施0.1%0.08%0.06%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计算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 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