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一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二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指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政府优惠政策在市区范围内购买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性住房”、“政府补贴购房”等标记。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三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行为。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市区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五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对所购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政府有按原价格回购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六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七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八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住房转让交易价格应当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
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一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二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指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政府优惠政策在市区范围内购买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性住房”、“政府补贴购房”等标记。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三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行为。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市区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相关工作。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五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对所购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政府有按原价格回购权。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六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七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回购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安置房买卖政策内容八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纳差价收益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差价收益为本次住房转让的交易价格减去原购买住房时的价格。住房转让交易价格应当包含阁楼、自行车库的交易价格
河南省出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明确要求,保障性住房厨房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导则》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应选择公共交通便捷、生活设施便利、地质
河南省出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明确要求,保障性住房厨房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导则》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应选择公共交通便捷、生活设施便利、地质
河南省出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明确要求,保障性住房厨房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65%,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导则》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应选择公共交通便捷、生活设施便利、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