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五是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稳定房价和加强市场监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一)按需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2000万平方米。2011年,全市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40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7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4万平方米,改造棚户区住房44万平方米。(二)优先供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对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不断满足不同居住方位困难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建设用地。2011年3月底前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三)加大投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要求筹集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大融资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四)从严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建设业主单位要优化管理程序,积极申报办理建设工程前期手续,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五)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房管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管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六)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2011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我市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以及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员工。
(一)建立专门的机构。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推进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保障性住房投资资金。设立具有较大权限的政府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使具体的项目建设者只需要面对专门机构,而政府管理的众多部门也只需要监督这一个部门。(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光靠政府的财政收入是不够的,因此我们必须要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动用全社会的力量保障资金的需求。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如从金融机构获得专项贷款,从地方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解决等。(三)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遏制较高收入的人占有保障性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享有住房的福利,同时对于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人群,要监督其住房的实际用途,不得用于转售或者出租从中谋利。(四)必须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保障性住房的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