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获得价款: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2.土地出让金: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3.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及拆迁补偿,农作物补偿费等。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费、安置养老费、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其他。4.合作补偿款: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建房分配的房屋成本和税金。中介费、预提、其他:含契税、初始登记费等。5.前期工程费: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勘察设计费、勘察及丈量费、规划设计费:含景观设计、竞标设计补偿费6.三通一平费。临时道路、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场地平整、临时设施费7.可行性研究费、可行性研究编制费、市场调查费、项目建设咨询费、人防费、大市政配套费、预提、招标代理及管理费、配套方案征询费、测绘费、工程保险费、环境评估费、竣工档案编制费、日照分析、审图费、晒图费。
1.目的:加强成本管理,规范集团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正确计算开发产品成本,便于成本资料的比较和分析。2.范围:适用于集团内全资、控股及受托非控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职责: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集团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严格按照国家以及集团成本管理的要求,正确组织成本核算工作,建立成本核算责任制,完善成本核算基础工作,改进成本核算办法,合理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正确归集和分配开发成本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并及时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同时对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总部财务管理部反馈。
土地费用 其中(1)土地款 (2)土地征用补偿 (3)契税及业务登记费 2、工程费用 (1)桩基处理: (2)建筑安装成本 短肢剪力墙结构: 地下面积 框架结构: (3)电梯万元: (4)安装工程: (5)供电工程: (6)供水工程: (7)燃气初装费: (8)暖气初装费: (9)排污工程: (10)小区道路工程: (11)路灯工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哦.
房地产开发费用明细表1 国土局 土地出让费 2 财政局下属农税局(已改为地税征收) 土地契税 出让费的3% 3 国土局 土地登记费 建筑面积×0.086 4 规划局 配套费 建筑面积×280 5 建设局 墙体建筑节能费 建筑面积×8 6 建设局开发办 开发管理费 建筑面积×6 7 质监站 建筑工程质监费 工程造价的0.007% 8 建设局 价格调节基金 工程造价的0.006% 9 定额站 定额测定费 工程造价的0.1% 10 发改局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建筑面积×2 11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用地规划技术服务费 土地面积×1.8 12 有资质的环评公司 环评费 建筑面积×0.5 13 地震局 建设工程抗震审批 2元每平方米 14 建工局(或建设局代收 劳保费 工程造价的2.6% 15 人防办 人防费 底层总面积×20 16 气象局 防雷 建筑面积×1.2 17 规划局 放线费 用地面积×3 18 招标交易中心 招投标管理费 工程造价的0.055% 19 工程招投标管理公司 建筑合同鉴证费 工程造价的0.0014% 20 建设局 图审费 建筑面积×3 21 监理公司 建设监理费 建筑面积×8 22 设计单位 方案设计,单体设计费 建筑面积×20 23 设计单位 勘察测绘费 建筑面积×0.5 24 工程管理公司 可行性研究 建筑面积×0.5 25 市政排水管理部门 排污排洪 建筑面积×5 26 通讯工程公司 通讯 建筑面积×5 27 热力公司 采暖 建筑面积×50 28 燃气公司 管道煤气 建筑面积×50 29 地税局 税金 营业税及附加收5.55% 30 地税局 土地增值税 收入的1% 31 国税局 所得税 收入的3.75% 32 房管局 分丘测绘 土地面积×0.34 33 房管局 分户测绘 建筑面积×1.36 34 房管局 交易手续费 3元每平方米 35 房管局 白蚁防治费 2元每平方米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主要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第一、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