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游k的帖子按照规定,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是有期限的,一般是3年,3年后,一般都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再与物业公司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如3年后,业主委员会仍没成立,建议全体业主开业主大会商议决定,你可以牵头联系、组织业主开会,这毕竟是关系到大家的直接利益的,提醒下:如果业主大会达成了什么共识,最好形成书面的东西,参会同意的都签个字,这样更好对付物业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到株洲在线网站查
株洲的现状:应该是物业公司自己定价,是报物价局批准。业主作为消费者的出资方。根本无权参与定价。应该有违公平交易法的。现实中法律却千方百计维护强势者(物业公司)利益。是造成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的重要原因。作为法律只有维护公平,正义。才会让社会和谐共处。弱势方的业主同时作为出资方应该有权选择合适的物业公司。所以物业公司只有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才是生存之道。让那些找靠山强霸的物业公司消失吧。让那些找物价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