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实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适用条件:
(1)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使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该符合单独选址条件.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实际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