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是:先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然后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执行验收方案;接着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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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第 16. 4. 6 条规定: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 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专业, 而各部门、各行业、 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 . 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 因此, 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 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对竣工验收而言, 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规范》 主要对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做了四条原则规定, 具体内涵是: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5. 1 规定: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通用条款 15. 2 还规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强制性,合同的约束规范了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不合格不得交付验收和使用。 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 1)对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 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 不合格一律不允许交付使用。 3. 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建设项目的某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即每个单位工程都已竣工、 相关的配套工程整体收尾已完成无影响, 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 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 竣工资料整理符合规定, 发包人可组织竣工验收。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建设项目的全部子项工程均已完成,符合交付竣工验收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项目能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1)生产 JI 生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 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 设施经试运行合格, 形成生产能力, 能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其他环保设施、 劳动安全卫生、 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要求配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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