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买一套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从而可“腾出”钱来改善生活,释放出更多的国民消费力,扩大内需。4、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意味着住房保障制度的调整,不仅事关着楼市,还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经济机构,甚至于发展理念。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还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你好,据我了解,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方法具体如下: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四个基本问题构建框架:一是为谁供给即保障对象问题;二是由谁供给即保障责任问题;三是供给什么即保障方式问题;四是供给水平即保障标准问题。二、适用范围(第二、第四十四条)1、在区域范围上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执行。2、在保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四个基本问题构建框架:一是为谁供给即保障对象问题;二是由谁供给即保障责任问题;三是供给什么即保障方式问题;四是供给水平即保障标准问题。二、适用范围(第二、第四十四条)1、在区域范围上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执行。2、在保障提供上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基本原则(第三条)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安排和区域布局,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制度设计、规划编制、标准制订、公共投入、运营监管和政策支持上。创新住房保障供给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实现供应主体和供应方式多元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要科学规划住房问题,促进楼市发展和住房保障相协调。各级政府要把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提上更加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房地产市场规范与繁荣,一手抓保障性住房建设。尤其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来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市、县、中心镇各级都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一个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公布于众。要多方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建议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市场税收的一定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探索住房建设以“市”促“保”的有效途径。二:要科学安排建设和供给,努力实现居者有其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住房相对困难但又买不起房的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必须有区别于普通商品房,突出保障性特点。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议保障性住房选址在地价相对较低的城郊为宜,但规划功能要配套,基本生活要方便。套房面积以解决基本生活为主,标准达到或适当超出人均小康住房标准即可,如30至70平方不等。同时,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严格控制房价。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试行一次性购房和按年度付租金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不同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三: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名副其实。针对群众反映较多、一些地方已经暴露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中问题,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强化监管。比如,确定分配对象时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对;要对拟分配对象进行广泛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户进行回访调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同时,为使保障性住房发挥最大效益,建议探索保障性住房回购制度,即对保障性住房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只能按一定的价格由政府收回,再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困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