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策谁了解?有人晓得吗?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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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策谁了解?有人晓得吗?要注意什么?
4个回答 07-27 浏览 2962
推荐标签: 怎样申请保障性住房有人了解吗保障性住房审核要多久有人晓得吗
怕没然后
怕没然后
07-27 05:53
1.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取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当地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当地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当地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
(一)、
(三)、
(四)、
(五)、
(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当地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当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
(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有太多事与愿违
有太多事与愿违
07-27 06:01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按需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2000万平方米。2011年,全市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40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7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4万平方米,改造棚户区住房44万平方米。
(二)优先供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对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不断满足不同居住方位困难群众需求,合理配置建设用地。2011年3月底前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三)加大投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至少10%的要求筹集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同一个时间段里,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大融资力度,拓展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四)从严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建设业主单位要优化管理程序,积极申报办理建设工程前期手续,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
(五)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房管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管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六)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2011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我市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当地户籍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当地户籍务工人员以及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员工。
回不去从前
回不去从前
07-27 06:10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彼岸花城这是命
彼岸花城这是命
07-27 06:18
新国五条政策第一条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职责。各地要从严把握和执行房价控制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各项调控政策,房价过高的地区要加大调控力度,着力改善供求关系,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就是要各地政府继续调控房价,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加大建设廉租房,假如廉租房完善了,以后我们就有机会租政府负责的房子,不仅房租很便宜,并且只要你不换,你可以租几十年,实际上相当于拥有固定住所了)第二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政府投入和贷款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11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要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分配制度和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管理科学有序。(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投入,以后廉租房会越来越多)第三条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就是从税收、贷款利率上加大购买多套房子牟利的压力,购买第二套房子的贷款利率升高,部分地区会限制购房数量,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第四条认真落实2020年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投放。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对保障房建设的支持)第五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抑制租金过快上涨。加强市场监测和监管,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租金上涨的遏制,假如实施成功,就会防止我们个人的租房租金和商业楼租金的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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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青岛市近年来大力发展各类保障性住房,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在积极发展面向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同时,2005年6月,率先通过挂牌方式推出两宗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面积179亩,实施了针对中等收入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有效缓解了青岛市房价持续高涨的态势,成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的典范城市。保障供地制度先行为保证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2004年青岛市政府颁发了《青岛市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将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定位为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通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筑成本,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住房,降低了百姓对房价上涨的预期。落实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离不开土地储备部门的支持。青岛市政府明确要求土地储备参与宏观调控,规定“对于纳入储备后拟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除政府指定项目和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外,其余部分要全部用于建设中低价位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每年度从土地储备中至少拿出1000亩土地,用于建设中低价位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科学限价有效实施经研究,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于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采取附加条件后公开招拍挂的方式。在土地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不高于同区域内市场房价80%的原则,先行确定项目房屋销售限价,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约束条件,编入招拍挂出让文件。然后通过公平竞争,按照楼面地价“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此举既有效控制了住房价格,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供应方式。青岛市作为这项制度的创始城市之一,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高度肯定。提高供地效率开辟绿色通道为加快供地进度,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为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青岛土地储备部门圆满完成了各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据统计,2007年度青岛市保障性住房供地约219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450多万平方米。根据国家发改委、统计局联合发布的数据,近两年,青岛市房价涨幅从前几年的全国前三名降至第36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关部门调查指出,近一时期,青岛市房地产市场中的投资性和投机性需求得到有效抑制。究其原因,青岛市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大量推出,是关键因素。
1、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收手续
十八大报告十八大报告中,第七条“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第四点提到: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新国五条第4条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
十八大报告十八大报告中,第七条“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第四点提到: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新国五条第4条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
(一)强化计划管理,保障用地落实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有效落实,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超前安排。1.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科学编制市、县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对纳入当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要采取措施落实具体地块。2.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确定后,要在市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切实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规模的70%。3.实行计划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要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相关主要媒体将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对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市县要将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改进和加强审批管理,保障及时供地1.?改革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建设占用农用地实行的是分批次报批。为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保障各项建设及时用地,国土资源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将城市建设用地由原来的分多次审批改为每年年初一次性审批,大大缩短了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时间。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相对较高,因此,通过改革,有效保障了保障性住房用地的落实。2.?严格审查把关,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必须把保障性住房用地的落实作为审查重点。凡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必须将住宅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单独列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总量达不到申报住宅用地总量70%的,不予审查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早做安排,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三)严格供地政策,规范供应管理1.?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必须以划拨方式供应。但对其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对于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面积、套数、套型面积标准以及政府收回、回购的条件和交房时间等,以确保配建的落实。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合同管理。保障性住房项目供地时,要及时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在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总面积、套数、套型面积标准等内容。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将保障性住房的总面积、套数、套型面积标准以及政府收回、回购的条件和交房时间等写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有效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具体供地时,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以缩短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不应超过三年,确保土地供出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尽快形成住房供应。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配套、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开发企业“圈占”土地。4.加强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用地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不扩大占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得突破当地规定。异地改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四)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政策实施1.加强计划实施管理。省级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统计制度,实时跟踪管理,对计划落实不力、执行情况较差的市、县,要及时查找原因,督促落实。2.加强供后土地开发利用监管。要求市、县必须建立对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动态巡查、跟踪管理制度。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开工、限期完成开发,对未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与土地竞标活动购置新的土地。目前,国土资源系统已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实现对已供各宗土地开、竣工情况的动态监管。3.严禁改变土地用途。禁止借保障性住房用地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性开发,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途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另选地块供应。相关部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严防企业在销售环节将保障性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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