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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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3个回答 08-06 浏览 2287
推荐标签: 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余项细则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我绝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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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05:55
行政方面:员工守则、岗位责任制、考勤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档案、文件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方面:综合:业主接待制度、值班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客户接待:投诉及回访管理制度、收发管理制度、客户来访及接待制度、业主档案及*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业主入住工作流程工程维修:楼宇接管验收工作流程、水暖空调工作流程、强弱电工作流程、高压*作管理制度、锅炉及供暖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中央空调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日常巡检管理制度、楼宇建筑巡检管理制度、设备机房管理制、装修管理制度、入户维修管理制度、备件库房管理制度、图纸及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电梯管理制度秩序维护:园区及楼宇进出管理制度、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园区及楼宇安全巡视管理制度、消防及中控值班制度、岗位交*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停车场及停车库管理制度、消防设备巡检制度绿化保洁:保洁管理制度、绿化养护流程管理预案:突发事件紧急预案、消防紧急预案、汛期防汛紧急预案仅供参考
半句话半首蝶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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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06:03
第一章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   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   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二)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   大会召开:30名业主联名,即有权召开业主大会;  (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确认。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投票权:每套房屋有一个投票权,但是无论如何,一名业主的投票权不得超过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如果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  6、   发起:30名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只写明夫*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   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与仲裁,业主委员*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暗戀
暗戀
08-06 06:11
您好,据建设部总经济师谢家瑾介绍,《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是:  一、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  二、业主公约制度。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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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
形成制度式管理,惩罚分明
(1)隧道震害实例与分析在广泛收集5.12汶川大地震隧道震害及其它地震隧道震害实例的基础上,对隧道的震害模式、震害机理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总结。(2)隧道抗震计算方法及其特点对地震系数法、反应位移法、时程分析法三种目前国内外常用抗震计算方法的特点和适应性,进行了归纳、对比分析及系统研究,就隧道抗震计算方法提出相应的评价和建议。(3)铁路隧道地震响应振动台模型试验实施了不同衬砌结构形式、不同地震动参数、不同激振方向、不同围岩条件、不同埋深、偏压及非偏压等工况的大型振动台模型试验,对地层和衬砌结构的地震响应特征与规律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对衬砌结构设置*层措施开展了振动台试验,验证其*效果。(4)铁路隧道简明实用的抗震计算方法结合我国隧道抗震设计工作的特点,通过典型工况的数值计算和振动台模型试验验证,对《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111-2006》规定采用的地震系数法进行了合理修正,提出了根据不同围岩级别和隧道不同跨度,选取不同计算埋深进行抗震计算的简明实用的铁路隧道抗震计算方法,以适应工程设计的需要,并为铁路隧道工程抗震规范的修正提供基础研究支撑。
为保证本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按预定的目标进行控制,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以具体指导水电专业监理人员在施工中搞好工程的监理工作。本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福建省各有关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施工图设计制定。一、 地基施工阶段1、接地装置(1)利用柱内两根对角主筋、桩基承台地梁内两根对角主筋(>12)相互通长焊接成一片,成为电气通路作接地体,具体焊接位置见电施图。(2)所有埋地进入本建筑的金属管道均应与接地体可靠连接。(3)从接地体引一25×4扁钢至总配电箱。(4)监理与施工队人员应认真做好接地电阻测试工作,并做好接地电阻测试验收记录。总接地电阻测试应不大于4欧。(5)所有接地体的圆钢应大于12毫米,扁钢厚度不得小于4毫米,所用的钢材应有产品合格证,应经监理人员检查认可。(6)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a、 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b、 圆钢直径的6倍。c、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2、管道穿基础应预留孔洞,金属管道埋入土层内,应刷两度沥青。二、 砼柱、梁、楼板、墙施工阶段1、接地装置利用桩内二根对角主筋(可统一采用每根柱的东南、西北两位置的两根主筋>φ12)通长焊接并与接地极的两根主筋及避雷网焊接连通,搭接焊的要法语与“一、1.(6)”部分相同,材料质量见“一、1.(5)”。2、暗埋穿线管(1)钢管材料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型号、规格应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管壁厚度应达到要求,不得低于2.3,钢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无铁屑及毛刺,切断口应挫平,管口应刮光。(2)焊接钢管采用套管连接,套管长度为连接管外径的1.5-3倍,连接管的对口处应在套管的中心,焊口应焊接牢固、严密,注意做好接地跨接线的焊接。(3)PVC难燃塑料管应有出厂合格证书、型号、规格应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4)PVC塑料管应使用套管粘接法连接,套管的长度不应小于连接管外径的2倍,接口处应用胶合剂粘接牢固。PVC塑料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PVC塑料管敷设于现场捣制的砼结构中,应有预防机械损伤的措施。3、预留孔洞及预埋铁件、预埋箱合在砼楼板、梁、墙上预留孔洞、槽和预埋件时,施工队应有专人按设计图纸将管道及设备的位置,标高尺寸测定,标好孔洞,将预制好的模盒、预埋铁件、预埋箱盒在绑扎钢筋前按标记固定牢,模盒、箱盒内塞入纸团等物,在浇筑砼过程中应有专人配合校对,以免模盒、箱盒、埋件移位。三、 砌砖墙施工阶段1、暗埋穿线管(1)与“二、2”监理内容相同。(2)焊接钢管均应刷防腐漆。(3)埋入墙内或砼内的管子离表面净距不应小于15mm。(4)在砖墙内配暗管,应在砌砖墙时配合土建,做好留洞、留槽、埋管的配合工作,如剔槽时宜用专业机械进行,槽宽应大于管外径1.2倍,各种暗式箱盒应根据设计标高找正并用水泥砂浆固定,然后进行配管,在土建抹灰后,箱及盒口应与土建抹会表面平齐。四、 管道安装(给排水)1、对安装工程所用的钢材、管材、管件及辅材应满足下列要求:(1)在进场后使用前,监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有关质量、技术要求,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测试的数据。对管材可进行外观检查、测量检查和秤重检查 。a、给水管采用镀锌钢管(有关参考数据如下DN15(外径21.3、壁厚2.75、1.26公斤/米);DN20(外径26.8、壁厚2.75、1.63公斤/米);DN25(外径33.5、壁厚3.25、2.42公斤/米);DN32(外径42.3、壁厚3.25、3.13公斤/米);DN40(外径48.0、壁厚3.50、3.84公斤/米);DN50(外径60.0、壁厚3.50、4.88公斤/米);DN65(外径75.5、壁厚3.75、6.64公斤/米);B、雨水管、污水管埋地与屋顶部分采用排水铸铁管、承插直管(有关参考数据如下)DN50(外径50、管长1560、壁厚5、10.3公斤/节);DN75(外径75、管长1565、壁厚5、14.9公斤/节);DN100(外径100、管长1570、壁厚5、19.6公斤/节);DN150(外径150、管长1575、壁厚5、34.9公斤/节);外观;管材内外光滑、无裂缝、无砂眼、无凹陷及凸炮。C、污水管明装部分采用UPVC管。2、各种管道隐蔽工程必须分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各种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未经监理人员检查同意不得将隐蔽覆盖。3、管道安装前应将横管托、吊、卡架安装和立管卡安装,其工艺要求、固定支架的位置和构造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4、管道安装时,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塑料管横坡0.026,铸铁管横坡DN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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