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桶漏水是什么原因?
1、马桶安装时就没装好,造成地面的排污口与马桶排污口径没对准。这样就会有水及臭味出来。马桶安装不专业,没安装法兰盘。
2、长期的使用造成马桶与地面的松动。
3、马桶座便器的质量问题,陶瓷有裂缝。
4、马桶的进水组或是出水组有问题。
商业办公楼消防设施由谁维修,是商家或公司自行维修,还是由物业工程部维修
商家和公司自己维修不现实还是物业公司维修为主费用从办公楼的主人那里出
1、田园风格
关于田园风格的装修,相信是很多人都喜欢的。田园风格分为中式田园风格、欧式田园和美式乡村风格。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有一种朴实、质朴的内涵在其中,不同点在于,中式田园风格注重的是“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悠然自得;欧式田园注重的是轻松惬意的生活氛围,强调温馨、幸福;美式乡村自然强调的自由、随性与粗犷的表现。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点以及缺点,就看你如何取舍了。
2、新中式风格
新中式风格也是近几年家庭装修中经常提到的几种装修风格之一。它的特点是比较自由,装饰品可以是绿色植物、布艺、装饰画,以及不同样式的灯具等。这些装饰品可以有多种风格,但空间中的主体装饰物还是中国画、宫灯和紫砂陶等传统饰物。这些装饰物数量不多,在空间中却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3、地中海风格
地中海风格具有着独特的美学特点。一般选择自然的柔和色彩,在组合设计上注意空间搭配,充分利用每一寸空间,集装饰与应用于一体,在组合搭配上避免琐碎,显得大方、自然,散发出的古老尊贵的田园气息和文化品位。
哪位大师说说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您看如下法条、相关法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手续极简便,全款购房持房产证及身份证明即可办理;贷款者持与银行签署的“他项权利证明”办理。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哪位大师说说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您看如下法条、相关法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有一下几条~~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
哪位大师说说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大修基金即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这也是商品房住宅所必须缴纳的,用于以后物业方面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联合发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凡商品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