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合同需要注意的地方:一、工期商定;二、保修条款;三、按图施工;四、水电用度;五、增减项目;六、付款方式;七、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八、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九、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房屋拆除后的残值评估确实是个难题,这个残值以什么状态算账有很大不同,是以房屋全部在原地放倒后算还是清理出场后算,各个房屋结构不同残值差距很大,机械拆除和人工拆除差距也不小,一般情况下钢筋混凝土的结构的房屋残值高点,老旧平房残值很低。不知你要问这房屋拆除后残值有什么作用。我们遇到这问题都是以残值抵拆除费用。残值大于拆除费用的部份就是拆除公司的利润。
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不同意利用的。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法院应予支持。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合同解除时,可由承租人拆除。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适用其规定。附,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看你们之前的合同中对这方面是否有约定:(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由承租人负担: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租赁合同无效时,可由承租人拆除,否则被告不愿搬离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租赁期间届满时,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同意利用的;不同意利用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关于设备折旧的问题。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不予支持:(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不予支持,*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被告主张原告曾口头承诺租期是五年,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应予支持,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房屋的室内装修怎么计算残值???几年以上就没有残值算报废了??
应该不会超过房价的10%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