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的问题如下:1)他们如果以抽逃资金的角度,这应该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分岐,公司已经在2020年8月转让,他们公司的追究对象是否现在的股东,而不是旧有的股东?是的,追究对象是现在的股东2)如果以应收帐的角度,在收购对价时定明转让生效前的应收帐属旧股东所有,所以公司不应向旧股东追讨,对吗?对,不应向旧股东追讨3)转让生效在2020年8月,他们完全控制了公司3年半,现在追究旧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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