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房屋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地役权,不能并存于登记簿,还是可以按顺位关系共存于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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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房屋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地役权,不能并存于登记簿,还是可以按顺位关系共存于登记簿?
1个回答 09-26 浏览 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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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女神普照大地
太阳女神普照大地
09-26 04:49
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同时也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其他物权。对于一个标的物之上可以并存多个他物权,法律非但不应禁止,而且应予以鼓励,因为这有助于物尽其用,最大程度上发挥物的价值。抵押权与地役权同为他物权,显然可并存于同一房屋之上。同一物上多项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如果地役权成立时间先于抵押权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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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登记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后登记机构的工作重点,应是对登记簿的建立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在形式上是一张张格式统一的表格,一般每一起登记(每一件)即一个业务宗号为一页。对外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就相应有一页登记簿。所有权、他项权利、其它权利(如预告登记)以及应记载的事项(如查封、异议登记)都记
在笔者看来,这是当前房产登记中第一大问题,带有根本性。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依照协议等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簿的生成与物权变动是紧密相连的,无物权变动,即无登记簿的生成,故不存在登记机构主动介入将以前的房产登记信息自动倒入生成登记簿的做法。登记簿应自《物权法》实施以后在当事人申请物权变动过程中建立。其次,根据《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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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上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虽晚于在后的抵押权,但不意味着其为后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债权数额减少后,对后位的抵押权人是有利的,但因为在先抵押债权数额减少后进行的变更登记是为后顺位,显然对在先的抵押权人是不公平的,变更登记并不涉及抵押当事人的变化,仅仅是债权数额等发生变化,抵押权人就该标的物取得抵押权的时间仍是变更登记前的抵押权设立时间,在进行变更登记后,应当通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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