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我国已经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
建议:
1.应加强并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规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纳入我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政府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编制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和年度供应量,并对用地、资金等做出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特别应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用地供应计划中量化各项指标,便于操作,也利于社会监督。
3.调整和完善土地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
4.住房保障部门、土地储备部门应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土地,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5.要建立严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议分级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供地数量、布局、用地审批等情况。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监督和监管,严格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被挤占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一)建立专门的机构。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推进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保障性住房投资资金。设立具有较大权限的政府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使具体的项目建设者只需要面对专门机构,而政府管理的众多部门也只需要监督这一个部门。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光靠政府的财政收入是不够的,因此我们必须要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动用全社会的力量保障资金的需求。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如从金融机构获得专项贷款,从地方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解决等。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遏制较高收入的人占有保障性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享有住房的福利,同时对于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人群,要监督其住房的实际用途,不得用于转售或者出租从中谋利。
(四)必须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保障性住房的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