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建设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公司共同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设备技术说明书;4
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规范》 第 16. 4. 6 条规定: “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 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由于工程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专业, 而各部门、各行业、 各专业的要求又有所不同, . 质量验收标准很难以一概全。 因此, 对各类工程的检验和评定, 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对竣工验收而言, 总的要求必须依法办事,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规范》 主要对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做了四条原则规定, 具体内涵是: 1. 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5. 1 规定: “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通用条款 15. 2 还规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强制性,合同的约束规范了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不合格不得交付验收和使用。 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 1)对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如下: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其他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标准, 也必须符合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 不合格一律不允许交付使用。 3. 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建设项目的某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即每个单位工程都已竣工、 相关的配套工程整体收尾已完成无影响, 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 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 竣工资料整理符合规定, 发包人可组织竣工验收。 4. 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建设项目的全部子项工程均已完成,符合交付竣工验收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项目能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1)生产 JI 生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 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 设施经试运行合格, 形成生产能力, 能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其他环保设施、 劳动安全卫生、 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要求配套建成。
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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