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三、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三、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主要有以下:《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