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去设计的住宅户门,均是向内开启的,其目的是目的是防止阻碍楼梯间的交通,但因没有安全防卫措施,普遍被住户改装或加装成外开的安全门。针对这一情况,1999年在对《住宅设计规范》进行修订时,增加了要求对房门按安全防卫门考量的条文,同时增加了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以保证安全疏散的要求。二、详细见《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9.4条: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可见,从建筑整体利益考量,外开门是不利的,由于外开门占用了公共走道部分面积,不利火灾时进行疏散。但对于住户而言,由于此举增加了户内有效使用面积,较为认可。三、针对你所反映的情况,没有违反规范要求的现象,安全防卫门也可以内开,但假如该门不是安全防卫门,则不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城市生活**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公园设计规范》CJJ48《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等其他专业设计规范。
人行道绿化设计规范1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2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3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4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5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6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人行道绿化设计规范:宽度不小于5m的人行道,可设置公益性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设施,但应保证3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宽度小于5m且不小于3.5m的人行道,除公益性设施外不宜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宽度小于3.5m的人行道,应只设置公益性设施,同时应保证2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其他设施不得设置。
第4.2.1条 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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